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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章(2 / 2)

周徽嵐得到主审官允许之后,发言,“辩护律师,你的意见自相矛盾,既然认为自己当事人无罪,为何还要发表罪轻辩护意见?”


此话一出,场面十分尴尬。


韩海皱眉看向曾律师,心中很是不满,他这不是等于间接承认他有罪吗?


察觉到他的不满,曾律师尴尬之余又是无奈,他这是在替他铺垫懂不懂?这个案子他的预感很不好。


这时公诉人说话了,“[经依法审查查明]:那封信,经我国权威笔迹专家鉴定,确实和韩海的笔迹对不上。”


韩海笑了。


公诉人继续说,“但原告周惠兰被卖到偏远山区系事实,其买主杨建平在十八年内收到四笔来历不明的大额汇款是事实,且庆南公安局已经排除了汇款系杨建平亲属朋友所寄这一可能。”


当时在庆南时,周徽嵐协助顾嘉勘破抓获了杨建平所在的人贩子集团,属于救人也属于自救,当时得知她也是受害者的身份,后来庆南县着手调查了当初关于她被拐卖的真相。并且从杨建平上线那里,取得了相关口供,这份口供如今帮上了忙。


韩惠竹感到很冷,她可以听得出来,双博士学位的高教授、庆南市公安局以及仪水县公安局,都向周惠兰提供了帮助。


这就是他们家挑衅了公安局他们站到了公检法的对立面的后果吗?


公诉人又说道,“这些事发生的年代久远,韩海为人谨慎,没有办法收集到更多的证据,很多只能从动机上人性上推断。但可以看出,我们的推断有理有据,逻辑链清晰,没有反逻辑的地方。韩海有作案动机,有作案的便利,并有这个经济实力。这样一看,所有的线索汇聚,指向的人正是韩海。”


曾律师说道,“我反对,主审官,动机不是构成故意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只是证据体系中的一环。动机的存在并不代表就是他犯了罪,还需要客观证据及言词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排除其他的合理性怀疑,才能定罪量刑。要判定一个人犯了罪,需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才可以依法判决!”


“公诉人,你们还有更充足的证据吗?”主审官问。


“主审官,我们有证人。”公诉人回道。


“好,那就传证人!”


证人?!这件案子哪有什么证人?韩家人心里纳闷。


林巧贞上场作证时,韩家人脸色大变。


“林巧侦,你个吃里扒外的女人,竟然帮周惠兰作证?”徐秋兰忍不住站了起来。


“肃静!”主审官敲了一下。


“妈!”韩惠竹将徐秋兰按了下来。


徐秋兰是坐下了,但眼睛死死地盯着林巧贞。


曾律师道,“主审官,各位陪审员,林巧贞女士与韩海先生原是夫妻,只是近来双方正处理协议离婚协商阶段,有些条件尚未谈拢,立场对立,有重大利益纠葛,她的话并不足以取信。恳请取消她做为证人的资格,她所说的一切不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反对!”公诉人站了起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并且她已经签了保证书,本案的证人,她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原负法律责任。”


主审官道,“反对有效。林巧贞本人所说的一切,可作为呈堂证供。”


林巧贞上庭说了两件事,第一件,就是那几张汇款单对应的年份,韩海确实动用过大笔钱财。


第二件,那是她刚嫁进来的事了,她曾无意中听到过她的小姑韩惠竹曾和韩海抱怨过好汉无好妻的话,说她堂姐任性,总给她姐夫钟树鸿添麻烦,不懂得体谅她姐夫。


林巧贞作证,她作为韩海的妻子,她的话可信度很高。


韩海看向林巧贞的眼神能喷出火来,这个该死的女人。


而韩惠竹则是脸色一白。


这证词让底下的人窃窃私语:这司马昭之心啊,当年周惠兰行事并未有太出格的地方,怎就轮到她去评论人家夫妻间的事了?即使评论,正常人都是护短的吧?怎地就轮到她心疼堂姐夫了?


林巧贞的证词充分佐证了韩海当年作案的嫌疑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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