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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章(1 / 2)

第四十八章


庭审即将开始,法庭大门打开。


被告席,原告席,庭审旁听席位,陆续有人依次入场落座。


紧接着,书记员,陪审员入席。


周徽嵐和周郢坐在原告席上,对面则是韩海。


一段时日不见,韩海憔悴了,看向周徽嵐和周郢两人的目光里蕴含着刻骨的恨意。因为他们,他的海威没了,老婆也跑了,累得家人为了他的事担惊受怕之余还要冒险。如果时光能倒流,他一定不会让周徽嵐活着回来!他一定会废掉周郢!


韩海这件案子,因为之前治化市第三报社报道了二三十位被抓捕嫌疑犯的父母联名实名举报‘仪水县公安局为了夸大阶段性严打成果胡乱抓人,随意给人罗织罪名’的消息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这次,不仅是治化市第三报社这个歪魔邪道来了,治化市日报、都市报都来了。


韩家请来的律师曾律师,两位上场后对视一眼,微微致意。


在治化市地界上,两人都不算无名之辈,都不是第一次打交道了。


审判员最后出场。


简单而隆重的开庭仪式过后,庭审开始,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这边宣读起诉书。”


韩海的案子,属于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刑事诉讼案件时,由公诉人出庭。


公诉人站了起来,“被告人韩海,男,1942年4月16日出生,现年41岁,身份证号码略,汉族,苏省人,初中文化程度,海威工程集团法人,住苏省治化市仪水县清水街八号。因涉嫌贩卖妇女、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等罪名,于82年10月17日被仪水县公安局刑事逮捕。”


“根据检查笔录,被害人供述:十八年前,被害人周惠兰的丈夫钟树鸿在部队受伤,韩海当时与被害人是堂兄妹关系,他主动请求陪被害人前去粤省探望丈夫。因为路途遥远,需要在外住宿一晚。一晚之后,被害人被贩卖到了偏远山村。当时被害人因为焦虑,一应吃喝皆是由韩海所准备。而且在当晚被害人隐约听到‘这当哥的真狠心连妹妹都舍得卖给人贩子’这样的话。毫无疑问,这卖妹的凶手不是别人,正是韩海。”


“在往后的十八年中,为了杜绝被害人回来的可能,买主杨建平曾四次收到陌生地方和陌生人的汇款,数额在三百到七百之间。而且第一次汇款上面还附了字,说让杨建平和被害人好好过日子。由此可推断,寄钱的那个人显然是认识被害人或者杨建平的。但杨家穷,以致杨建平二十五都说不上媳妇,由此排除了此乃杨建平亲朋接济的可能。就只剩下一个答案,那就是给杨建平汇款的人认识被害人的。”


“此人认识被害人,汇款却是汇给杨建平,并且还是偷偷摸摸见不得光的。杨建平并不是个好人,汇款人还让他和被害人好好过日子,显然汇款人居心叵测。特别是那句让他们好好过日子的话,隐晦地提醒了杨建平‘被害人是一颗摇钱树’的意思,其目的也很明显,就怕万一杨建平没有看牢被害人,让人给逃回家,给被告以及他妹妹带来麻烦。被害人当年人际关系简单,并无与人结仇的情况。在此前提下,和她利益攸关的,又有那个经济能力的,并且在那样的年月里还能去到那么多地方的,就只有当时开货车的被告了。”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有预谋有目的的犯罪,被告韩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被害人周惠兰女士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权力。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向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望贵院依法秉公处理,依法判刑。”


同时,公诉人还拿出了证物,那封信和四张汇款底单。


主审官道,“辩护律师请发言。”


曾律师站起来说道,“首先,我方当事人反对被害人周惠兰的推测。被害人的第一任丈夫如今是被告的妹夫,为了自身的利益和私心,她的证言是有偏颇的,不排除污蔑我当事人的可能。”


这算是已经进入质证辩论阶段了。


在主审官的许可下,公诉人说道,“被告律师,你应该知道证物链的原理。”


证物链是指证物由案发现场到开庭审讯整个过程,因为要确保证物得到妥善的保护所以证物链越短,越少人接触,就会越安全。


“由庆南市公安局的陈述书可得知,被害人从被解救出来及至登上回金陵的列车,都不知道韩惠竹嫁给了她的前夫钟树鸿一事。在列车上及至到家这一段,她也对此也是不知情的,这一点金陵大学双博士学位高煦高教授已经证实。她回来的第一时间就质疑你,完全没有问题,这恰恰证明了她对韩海的质疑是基于她先前的怀疑,而非私心,甚至主审官可以将她的怀疑列为考量的侧重点。”


周徽嵐微微一怔,高煦给她做证了?而且她没想到高煦竟然是双博士学位的人,这个份量的证人的证词可信度满分。可是她记得八三年第一批博士号称十八罗汉,全部都是数理化的。现在才是八二年,这样看来,他的双博士学位并非在国内取得的?


这时,书记员奋笔疾书,主审官和陪审员都动了笔在本子上写下了什么。


放下笔后,主审官示意辩护律师说话。


曾律师说道,“其次,我方被告否认那封信与他有关。”


“最后,杨建平乃人贩子,社会关系复杂,他所收到的汇款来历不明,并不能说明是我当事人所寄。被害人的发言和供述太过牵强附会,一心想往我当事人身上挂罪名,我反对。”


“我的当事人这些年事业做得大,为社会提供了很多的工作岗位,也缴纳了很多税收,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像这样努力为社会做贡献的人,我恳请法官阁下,陪审员,书记员,明察秋毫,在没有确切证据的前提下,释放我的当事人。”


“退一万步讲,即便我的当事人构成犯罪,也属于无心之失,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他并不是丧心病狂的人,当初也是出于好心前去帮忙的,发生那样的事,也非他所愿。希望主审官看在这一点份上,酌情轻判。毕竟我们要给社会带来正面的影响,试想如果帮人,都帮出麻烦帮出仇恨来,以后谁还敢好心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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