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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2 判决结果(1 / 2)

0232 判决结果


吃过饭,周谦还要叫他去唱歌,马哲想陪着父母多待一会儿,婉拒回了家。


与家人待了两天,终于要道别了。在他临行前夕,接到了法院的通知,晏楠的案子终于有了最后的定论。


法院聘请有关专家对新的证据进行技术分析,经合议庭审理,达成一致审判意见:犯罪嫌疑人范鹏、李强借晏某醉酒采用不正当手段实施犯罪,可认定违背妇女意愿,违反刑法第236条规定。鉴于认罪态度诚恳,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


依据法通则、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等相关法律条文,判决范鹏赔偿晏某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等36.34万元,李强赔偿25.25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判决立即生效,如不服判决,十五日之内向闵阳市中级法院上诉。


判决书下达后,李强和范鹏的辩护人当场表示不服判决要继续上诉。


对于这一判决,虽没有达到最初的目的,结果还算满意。法官在量刑上肯定存在人为因素,从李强的判决就能看出来。可现实如此,有时候你不得不低头。如果据理力争,最终两败俱伤。判刑不是目的,得到应有处罚才是初衷。


至于民事赔偿部分与起诉状有很大出入,这是很正常的。法院的测算方式是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计算的,而法律条例都是几年前甚至十年前的标准,相对滞后。


至于对方上诉,马哲心里还是有预判的。像这类案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上级法院要不驳回要么维持原判,很少出现改判。除非拿出更加有力的证据,要不然是瞎折腾一通。但人家有上诉的权利,总不至于剥夺。


这个案子的神来之笔必然要感谢梁媛拿出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个证据,最后判决结果如何还真是未知数。


不过让马哲最疑惑的,梁媛如何拿到这个证据的?她所解释的有些牵强附会,那有那么巧的事。她正好浏览网页不偏不倚就看到与本案有关的关键证据,哄三岁小孩还差不多。


正应了那句话,马哲只要遇到困难,梁媛总会在第一时间出现,而且能轻松化解。这也是巧事,可就这么神奇。


当晏家人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一家人紧紧抱在一起痛哭流涕,站在一旁的马哲被其感染,可见他们这些年背负了多么大的压力。如今,这块包袱终于卸下了。


得知马哲要走,晏刚拿着两箱海鲜进了家门。怯巴巴道:“马哲,不知道你要走,不知该准备点什么,家里的情况你也知道,等钱判下来我再去坞州看你。”


马哲连忙推辞道:“刚子,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说好了,我免费为你们代理。东西我更不能要,还是留着卖了钱给晏楠看病吧。”


晏刚再三请求,马哲坚持不要,最后父亲开了口:“既然晏刚有这番心意你就收下吧,要不然他心里也不踏实。”


马哲回头用惊讶的表情看着父亲,完全不是他往日的风格。看着晏刚急切的神情,他最终还是收下了。这不是送礼,而是心意。


当天下午,一家人驱车来到坞州,先去了马宁的单位市检察院。这高大上的单位条件还不错,有职工宿舍食堂,让父母亲放心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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