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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章:第一次担任电影出品人!(2 / 2)

以上两项,合计5%+ 3.3%= 8.3%,称为“不可分账票房”。


剩下的1 - 8.3%= 91.7%即为“可分账票房”,又名“净票房”。可得:净票房=(1 - 8.3%)x 总票房。


然后,国家新文出版总局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华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影数字电影发展有限公司,会征缴净票房的1%~ 3%作为发行代理费,简称“中数代理费”。


这笔代理费,由院线支付给“华国电影数字公司,但该分账阶段只存在于大片,小片没有。


最后在剩下的票房中,即净票房扣除“华数代理费”后的票房(以下由Δ表示),电影院分享50%,院线分享7%,制片方和发行方合计分享43%。


如果电影院与院线是同一家公司,比如“万达”、“金逸”,那么它将独享这57%(即50%+ 7%)。


如果制片方与发行方是同一家公司,那么它将独享这43%。


一般来说,发行方会与制片方约定,收取上述Δ的5%~15%作为其发行代理费用。


那么只剩下43%- 15%= 28%归属制片方,即Δ的28%才是制片方的。


也就是说,如果一部电影投资300万制作,获得了一个亿票房,那么,经过除七除八之后,制片方再扣掉拍摄成本,可以从中获得28%的票房分成,也就是2500万左右的收入。


如果这部电影的最终票房,只有3000万,那么,制片方也能够获得大概800万左右的票房分成。


现在《疯狂的石头》这部电影,已经拿到了300万的投资,肯定是不够钱拍的,就算真的要拍,也会拍得非常辛苦,要特别抠才弄把电影拍好。


而且,对于制片方来说,宁昊的《疯狂的石头》这部电影,需要拿到900万票房,才能够回本。


不过,曹军对《疯狂的石头》这部电影的票房有信心,据他的了解,在前世时,这部电影的最终票房,似乎在2600万左右。


如果这部电影,最终能突破3000万的话,作为制片方,也能赚到一笔可观收入。


经过几天的慎重考虑,曹军最终决定,投资《疯狂的石头》这部电影。


对于曹军来说,这其实也是一个全新尝试,这是他第一次,以投资人的身份,投资一部电影。


曹军计算过了,如果他投资200万,再加上刘德华的300万,拍摄《疯狂的石头》这部电影,只要这部电影票房能够达到2500万,除掉成本之后,他大概也能赚到200万左右。


如果这部电影明年能够上映,一年赚个一倍,比炒房啥的,还是比较划得来的,主要是周期够短够快。


于是,曹军就把自己,想要投资《疯狂的石头》这部电影的想法,告诉了宁昊。


曹军开门见山地说:“昊哥,你这部电影,我演不演都无所谓了,我这么跟你说吧,我想投资你这部电影,你意下如何?”


宁昊问他:“你想投多少钱?”


曹军说:“200万,你要是觉得不够,我还可以再加点。”


宁昊心情很复杂,他既想接受曹军的投资,又担心刘德华不能接受。


好在刘德华得知消息后,并没有反对宁昊接受其他人的投资,因为他自己也觉得,300万拍一部电影,确实有点少了,便同意了这个方案。


宁昊就打电话,跟曹军说:“小曹,刘德华先生同意了,你就投200万吧,不用再追加了。”


“不过,我有言在先,我是这部电影的导演,我怎么拍,我找谁拍,我说了算,你不能干涉我。”


曹军才懒得干涉,说:“放心吧,我绝对不干涉,你爱找谁拍找谁拍!”


有了曹军的200万投资之后,宁昊也没有后顾之忧的,继续为电影物色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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